我們還可有不滿意的自由 14.07.14
近日有三個「小團體」計劃就澳門特首選舉進行所謂的民間『公投』,竟引起官方的強力反應,初指『公投』非法及沒法律效力;繼又指是違反基本法,一眾親建制人士及社團也群起學舌,幫手抹黑,瞬間颳起的反對民間『公投』風暴,只反映特區政府及有關人士何等常識缺乏、邏輯荒謬;莫非真要「元始天王」來個「一旡化三清」,抽離混沌,判別清濁?
首先,三個「小團體」不是要搞一場選舉選出一個『特首』,然後真的走進政府總部上班領導特區,若果如是,三個「小團體」就是顛覆特區,不是違法,就是革命奪權!就算沒有『廿三條』在,任何國家地區法律也要論罪當「誅」。而事實卻是這三個「小團體」搞的只是一個意見收集的「問卷調查」,平情而論是一個政治團體的慣常操作,嚴苛一點可批評為吸睛「做騷」,嘩眾取寵,但決不是甚麼分裂國家和破壞『一國兩制』的行為,真正為民的政府反應正視「調查」的結果〈若真有很多民眾參與〉,好為未來政制發展參詳。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絕非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誠如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所言,按照澳門《基本法》,特區政府無權進行公投,而沒有按照《基本法》進行的所謂特首選舉不被容許,亦是無效和無法律依據。所以,這說明只有特區政府才有資格違反行政長官由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規定,另搞一套去非法選出特首!『民間公投』沒具備違法犯罪的事實甚致動機,這放諸任何一套法律體系都不可能入罪,除了極權專制國家。
阻嚇公務員參與?
特區政府如今煞有介事的宣稱『民間公投』違法,面對違法事,負責任的政府事前好應制止,事後理應執法,事前的制止已算做了,萬一『民間公投』真的發生,試問特區政府事後又根據哪一條法律執法?把違法者送上法庭?還不是怪自己反應過度,把事情搞大了,自陷死局,苦無下台階,卻反益了那幾個「小團體」,成就了挑戰巨人的少年勇士故事,不再是嗡嗡叫的驥尾附蠅,筆者當然明白特區政府的高調反應是與香港近來的政治情勢有關,中央一聲令下,特區政府自必嚴陣以待,況且一來早早宣示『公投』非法違法的政府立場,不同遊行集會的依法而為,可起阻嚇公務員參與的作用,盡可能減低『公投』人數,不然又來過兩萬人投票,叫爭取連任的崔世安情何以堪?
本澳公務員有逾三萬人,在反離補遊行及集會上都可看見部分公務人員的身影,公務員下班參與遊行集會是他們的政治權利不被追究,但政府事先表明『公投』違法,或會對部分公務員構成心理壓力,忌諱參與,恐被政府有秋後算帳的理由,這也可能是特區政府的盤算。
總之,今次『民間公投』能成為熱議,特區政府居功至偉,一眾幫閒亦功不可沒,當中可笑是有間選議員認為「透過有關事件,反映本澳有需要做好公民教育,推動居民依法行使公民權利。」,真正的公民不就是要監察政府嗎? 現存的立法會有這權不用, 才導致民間行動的出現,還好意思訓人?反而另一位公務員出身的直選議員說對了,『民間公投正是給澳人一次公民教育機會。』;『它不是真正的公投卻是民意的表達。』。
民意 政府害怕之源
正因為是一次『民意的表達』,特區政府才真正害怕,當下的小城,我們既沒爭得投票的權利,連反對的自由亦日漸萎縮,但我們還有不滿意的自由,這不滿意的自由,以前往往在各式樣的遊行集會中表現,今次又或會在『民間公投』運動中盡情宣洩。
..
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我們還可有不滿意的自由
It’s difficult to be a cynic, a person who sees little good in anything, has no belief in human progress, and shows this by being sarcastic. To qualify for such a grand title, a reporter has to have an extensive and critical knowledge in practically every field of human endeavor. He has to work himself to death to acquire that much knowledge. Few aspiring journalists want to do so.......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